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曾继恩,男,1945年6月29日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被执行人:冯守和,男,1972年2月26日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曾继恩与被执行人冯守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7059元及利息和申请执行费456元、案件受理费3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经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36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盛华
审判员 庞志海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翟堂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