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丰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张欣。被执行人李青。张欣申请执行李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欣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闫秋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