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盐城市华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凤洋村三组3号。法定代表人蔡瑞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春,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华东农产品交易中心43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陈晓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华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市场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歌农产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东生,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又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东市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春、王志军,被告天之歌农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东市场公司诉称:2012年11月6日、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华东(盐城)农产品交易中心租赁经营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将*幢*号、*号、*号、*号,*幢*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均暂定1年,从签订之日起算,月租金400/间,合计租金分别为19200元、4800元,被告先付租金1万元后使用,余款在租期结束前一个月结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义务,现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退还所租赁的房屋;2、被告支付租金24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600元(算至2015年3月)。
被告天之歌农产品公司辩称:不支付房租的原因是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瑞琴不与我公司结账,且我公司也支付了部分租金。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原告华东市场公司(出租人、甲方)与被告天之歌农产品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租赁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盐城市华东农产品交易中心*号楼*号、*号、*号、*号出租给乙方使用;2、租期暂定1年,从签订之日算起;3、租金400元/间/月,合计19200元,乙方先付租金壹万元后使用,余款在租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结清。同年12月11日,双方又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号楼*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金4800元,租期以及起始日均与前份协议书一致。上述事实,有租赁经营协议书、租赁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2年11月6日、12月11日签订的两份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天之歌农产品公司在实际使用所租赁房屋后,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房租,故对于原告要求其支付房租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而两份租赁协议中均约定租期为1年,在这一期限到期后,被告仍在实际占有、使用所租赁的房屋,原告也一直未提出异议,故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而原告要求被告所支付的租金损失,其实质就是原租赁期限到期后新发生的租金费用。因双方并未约定新的租金标准,故对于原告主张仍按原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华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5600元。
二、被告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将其所租赁的位于盐城市华东农产品交易中心*号楼*号、*号、*号、*号、*号楼*号房屋交还给原告盐城市华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列第一、二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
审 判 长 李东生
代理
审判员 郑春水
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法官 助理 杨 春
书 记 员 朱一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