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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404号

郑广建与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广伟,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郑广伟,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西大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5641294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郑广伟货款83381元,执行费1151元,合计845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广伟案件款84532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怀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