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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557号

王仲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王仲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55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仲迎,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仲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仲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00时35分许,被告人王仲迎无证驾驶无号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全某,沿我市珠海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珠海大桥桥面,车辆碰撞右侧机动车道上的水泥砖块后失控摔倒,造成被告人王仲迎和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全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仲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当天,被告人王仲迎主动到南湾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另查明,被告人王仲迎在被害人全某受伤后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人民币31000元,并与被害人全某达成和解协议,另外再支付人民币500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其余款项至2018年9月4日前全部赔偿完毕。被害人全某对被告人王仲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仲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全某的陈述,证人代某、胡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心电图报告单,手术(介入)记录,X-Ray检查报告,交通事故协议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仲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仲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仲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仲迎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全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仲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仲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        娟

审判员 黄超

人民陪审员胡钦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