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540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夏品新,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徐纪良,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平一凡,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品新与被执行人徐纪良、平一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以明
审判员 洪 宁
审判员 陆 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