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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846号

李学文与黄山市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文,黄山市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4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文,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郑建乐。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皖黄恒公证字第358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83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汪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