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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2068号

杨树国与仇金富、常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树国,仇金富,常小红,江苏富红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杨树国,居民。被告仇金富,居民。被告常小红,居民。被告江苏富红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五星小区康居苑10号楼111门市。法定代表人常小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树国与被告仇金富、常小红、被告江苏富红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红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夏友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国、被告仇金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小红、富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树国诉称:2014年、2015年期间,被告仇金富、常小红因经营需要多次向我借款230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月息3%,被告富红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仇金富、常小红归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富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仇金富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担保情况是事实,我借钱是用于富红公司做空调安装工程周转资金。因为工程款尚未及时支付所以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我拿到工程款就还原告。被告常小红、被告富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仇金富、常小红系夫妻关系,被告富红公司是其家庭经营公司。被告仇金富、常小红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3月8日向原告杨树国借款50万元,2015年2月17日、18日为发放工人工资又向原告杨树国分别借款80万元、100万元。两被告仇金富、常小红向原告杨树国出具借条三份。被告富红公司为其中50万元、8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其中的100万元借款被告富红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三笔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三分,用三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利息9万元,其余均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杨树国多次催要未果,故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据三份、银行转账流水单一份、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仇金富、常小红、被告富红公司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原、被告因借款引起讼争,被告仇金富、常小红、被告富红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富红公司自愿为仇金富、常小红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被告富红公司对所担保款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杨树国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及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仇金富、被告常小红偿还原告杨树国借款本金130万元,并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江苏富红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仇金富、被告常小红、被告江苏富红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杨树国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00元,由被告仇金富、被告常小红、被告江苏富红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友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李可可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