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行申字第1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丙谦,男,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易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县公安局,住所地易县开元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丙武,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张丙谦因诉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丙谦申请再审称,张四立新建大门未在其宅基地范围之内,把集体土地圈为自己所用是非法的,申请人砍其大门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丙谦因与邻居发生纠纷,用斧子砍邻居大门,属于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易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张丙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丙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洪涛
审 判 员 张耀庆
代理
审判员 郭彦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