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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598号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官厅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官厅供销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598号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爱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嘉慧,女,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连莲,女,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隆昌县,系该司法务专员。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官厅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席王乡官厅。法定代表人弓卫军。

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官厅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官厅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文及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嘉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厅供销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意公司诉称,2010年11月至12月间,原、被告双方有效签订了ACK-1011-064号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由快意公司给官厅供销社安装10台I**电梯,合同总价为352000元,由官厅供销社分三期支付,即官厅供销社应于电梯进场安装后3日内付合同总价50%的首期款,于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发证时支付合同总价45%的二期款,于一年质保期满时付清合同总价5%的尾款。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快意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及官厅供销社需求,分批进场安装了10台I**电梯,且电梯经过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并颁发电梯使用合格证,但官厅供销社至今仍无故拖欠快意公司该电梯的第二期电梯设备安装款59291元、第三期电梯设备安装款17600元。官厅供销社拒不支付电梯设备安装款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多番催促未果,快意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官厅供销社向快意公司支付第二期电梯设备安装款59291元;2.官厅供销社向快意公司支付第三期电梯设备安装款17600元;3.官厅供销社向快意公司支付违约金35200元(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官厅供销社负担。被告官厅供销社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快意公司以官厅供销社拖欠其电梯设备安装款共计76891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电梯安装合同、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检验合格证等为证。电梯安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官厅供销社将其购买之10台I**小机房客梯(型号规格为METIS-CR800/1.0)发包给快意公司实施安装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共计352000元,官厅供销社以合同总价为基准,按如下方式向快意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一期为合同总价的50%即176000元,于电梯进场安装后3日内付讫;第二期为合同总价的45%即158400元,于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发证时付讫;第三期为合同总价的5%即17600元,于一年质保期满时付清。官厅供销社逾期付款,应向快意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该合同还就工程概况、双方责任等作出约定。2015年10月9日,快意公司以官厅供销社至今仍无故拖欠其上述电梯安装合同中第二期电梯设备安装款59291元、第三期电梯设备安装款17600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委托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到陕西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调取涉案的10台I**小机房客梯的2012、2013年安全检验合格信息及2013、2014年审合格信息,但至本院作出本判决前仍未回复。以上事实,有电梯安装合同、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检验合格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从快意公司与官厅供销社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内容来看,双方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应调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官厅供销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对快意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快意公司请求官厅供销社支付上述电梯安装合同中第二期电梯设备安装款59291元、第三期电梯设备安装款176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官厅供销社未按双方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快意公司请求官厅供销社支付违约金35200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于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官厅供销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电梯设备安装款59291元、第三期电梯设备安装款17600元,共计76891元;

二、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官厅供销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1元,由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官厅供销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及双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轶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