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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9751号之一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9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33,363.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红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