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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执字第380-2号

申请执行人朱永宁与被执行人柳振南、龚彩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永宁,柳振南,龚彩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380-2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宁,男,汉族,个体运输,柳州市石碑坪大滩村盐屯人。被执行人柳振南,男,农民,融水县人,现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龚彩兰,女,汉族,农民,融水县人,现住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融水执字3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柳振南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民族支行账号为:82×××95余额15120.77元,应予以划拨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柳振南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民族支行账号为82×××95余额15120.77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柳振南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民族支行账号为82×××95余额15000元至融水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融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融水营业室,账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锦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何建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兰树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