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2,女,2005年9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孙某1。被执行人孙某3,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孙某2、孙某1与孙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鲁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某3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某2、孙某1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某3向申请人支付学费33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孙某3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某2、孙某1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鲁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师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