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33-1号申请执行人蒋雄标,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森梅,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桂平市白石水库工程管理所,住所地桂平市社步镇良北村,组织机构代码:49937875-7。法定代表人张活生,该所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雄标、梁森梅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白石水库工程管理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桂平市白石水库工程管理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3505.78元给蒋雄标、梁森梅、负担案件受理费1648元、负担执行费1152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薛寒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覃 文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