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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139-2号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139-2号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宇宙大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XXXX。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晶,乾安县人。

被执行人:张建,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且被执行人交付剩余部分执行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兰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