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876号
原告:丁树青,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伟仁,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现在广东省中山市卡。
被告:何素英,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树青诉被告郑伟仁、何素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树青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丁树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丁树青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谭震华二O二O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