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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00035-3号

吴斌与王雅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斌,王雅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00035-3号申请执行人吴斌,住武川县,个体。被执行人王雅婷,住武川县,武川县旅游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吴斌申请执行王雅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雅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光明

审判员李明海

审判员韩连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赵俊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