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00035-3号申请执行人吴斌,住武川县,个体。被执行人王雅婷,住武川县,武川县旅游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吴斌申请执行王雅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雅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光明
审判员李明海
审判员韩连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赵俊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