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邱玉敏。委托代理人李晓云,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志兵。申请执行人邱玉敏与被执行人朱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0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朱志兵欠邱玉敏借款130万元,朱志兵定于2015年3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邱玉敏借款130万元并给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0元,由朱志兵负担,于2015年3月29日前一并给邱玉敏。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志兵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朱志兵位于扬州市南浦花园(3682.49平方米)房产九套,但该房上有抵押价值3000万元,此房屋抵押权人正在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现朱志兵被羁押于江苏洪泽湖监狱。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一次性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一次性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扬邗民初字第0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方绪萍
审判员 刁安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慧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