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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712号

彭仁良与陈泽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仁良,陈泽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712号

原告:彭仁良,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平,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泽爱,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丁洋,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仁良与被告陈泽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章平

审 判 员  胡丽晶

人民陪审员  邱家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丽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