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04-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田路交通局八楼。法定代表人谭建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平市马皮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桂平市马皮乡马皮街。法定代表人张旭斌,该乡政府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马皮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7215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419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54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17124元。对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杨礼添
审判员 韦日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德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