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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2305-3号

申请执行人郑民涛与被执行人方钰斌、肖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民涛,方钰斌,肖丹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305-3号

申请执行人:郑民涛,男,1979年3月26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方钰斌,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肖丹斌,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郑民涛与被执行人方钰斌、肖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二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二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丹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肖丹斌所有房屋一处。

二、被执行人肖丹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肖丹斌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家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