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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576号

涂国正与梁艳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国正,梁艳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涂国正,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梁艳军,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涂国正与梁艳军确认合同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梁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涂国正现金5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国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梁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梁艳军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鲁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田金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