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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725号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恒旺、赵桂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恒旺,赵桂英,周国元,张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725号

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雅贤,系该联社麦新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白恒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赵桂英,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周国元,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春雷,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恒旺、赵桂英、周国元、张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白恒旺、赵桂英、张春雷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兴国

审 判 员  李冬岩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秀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