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宇。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王闫欣。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闫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王闫欣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此外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王闫欣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