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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2232号

李学梅与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学梅,焦云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2232号原告李学梅,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焦云,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李学梅与被告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乔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梅、被告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学梅诉称,2013年11月13日,原告的丈夫高伟经被告介绍将宝马牌轿车一辆卖于案外人胡景龙,但胡景龙仅向高伟支付了部分车款,尚欠40000元未付。之后,由被告到高伟处将该车提走,并承诺在被告将车开回太原后,由其向高伟支付尾款以及由高伟垫付的车辆交易费用5360元。为此,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高伟出具《欠条》一份。但是,在被告将车开回太原后却分文未付。在此期间,原告与高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由被告焦云欠付的前述车款和交易费共45360元由原告负责追讨。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清尾款和交易费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45360元,以及截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被告焦云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胡景龙和原告都是我的朋友,原告说他丈夫是卖二手车的,将宝马车卖给了胡景龙,我就是从中间帮个忙。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前夫高伟经被告焦云介绍将宝马牌轿车一辆卖给胡景龙,胡景龙向高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经胡景龙催促,2013年11月13日,焦云到陕西向高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宝马高伟车款40000元整、交易费5360元,后与原告李学梅将车开回太原,交予胡景龙,胡景龙以车辆瑕疵为由拒付剩余车款,现原告李学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焦云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45360元及利息。另查明,李学梅与高伟于2015年4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焦云欠宝马车尾款45360元附欠条由原告李学梅追讨。被告焦云在介绍高伟与胡景龙买卖车辆过程中未收取介绍费或提成费。上述事实有欠条、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焦云介绍高伟将车辆卖予胡景龙,从中未收取介绍费或提成费,车辆的买卖双方是高伟和胡景龙,焦云虽然向高伟出具欠条,但焦云与高伟没有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也不存在借贷关系。因买卖车辆产生的质量问题及车款问题,应由胡景龙与高伟处理。高伟与李学梅离婚时,将追讨车款的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李学梅,应由李学梅与胡景龙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学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李学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 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闫旭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