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046号
申请执行人:杨思银,男。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杨思银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砀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彬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卢次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