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武冰洁,女,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无业,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宋向东,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冰洁与被执行人宋向东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738764.4元、案件受理费5594元、执行费4982元,共计749340.4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