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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7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山、张洪艳、许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王金山,张洪艳,许晓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7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2628XXXX。

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

被执行人:王金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张洪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许晓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山、张洪艳、许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76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昌盛

审判员  刘连国

审判员  王清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