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7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2628XXXX。
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
被执行人:王金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张洪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许晓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山、张洪艳、许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76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昌盛
审判员 刘连国
审判员 王清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