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28号被执行人包继军,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薄建民,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郝兰景,地址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世平,地址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内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员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呼 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