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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728号

包继军;薄建民;郝兰景;张世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继军,薄建民,郝兰景,张世平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28号被执行人包继军,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薄建民,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郝兰景,地址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世平,地址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内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员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呼 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