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56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成佩,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成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成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1日凌晨,在滑县新区浩创领秀城西门口处,被告人魏成佩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滑台路自北向南行驶时,被滑县公安局巡防队员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成佩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魏成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成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信息查询,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2证人张乐、XX彪、王超凡、郭江帅的证言;被告人魏成佩的供述;4、血醇检验报告单。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成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成佩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成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国强
代理
审判员 杨海玲
代理
审判员 孟海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