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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777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XX,马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孙XX。委托代理人王海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X。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佃晓

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

人民陪审员  徐海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