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孙XX。委托代理人王海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X。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佃晓
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
人民陪审员 徐海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