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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753号

席海栋诉达林巴雅尔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席海栋,达林巴雅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席海栋,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达林巴雅尔,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海栋诉被告达林巴雅尔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席海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退还原告席海栋。

代理

审判员  袁登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