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被告焦峰。被告焦宁。被告张月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焦峰、焦宁、张月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乔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瑜 来自: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峰、焦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被告焦峰。被告焦宁。被告张月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焦峰、焦宁、张月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乔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