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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2372号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峰、焦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峰,焦宁,张月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被告焦峰。被告焦宁。被告张月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焦峰、焦宁、张月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乔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