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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406号之一

严琴与上海新宙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琴,上海新宙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406号之一原告严琴,女,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上海新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琴诉被告上海新宙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宙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宙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琴撤回对被告上海新宙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苏光华

代理

审判员  王广灏

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