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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846号

于庆文申请孙士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庆文,孙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46号申请执行人于庆文,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秀水镇夏家村*组,证件号码220121196004233318。被执行人孙士杰,地址榆树市大坡镇西山村*组。于庆文与孙士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士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庆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士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孙士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士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庆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士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庆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兆君

代理

审判员  马泽辉

代理

审判员  张明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