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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62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王俊杰、李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王俊杰,李国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6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住所地鲁山县。

被执行人:王俊杰,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李国栋、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国栋、王俊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中国农业银行鲁山县支行借款33458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鲁山县支行于2015年0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国栋、王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鑫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