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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3604号

徐文君与季秋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文君,季秋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604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君。被执行人季秋菊。关于徐文君与季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8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给付2000元至履行完毕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