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盛民小字第004号
原告:邓维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20日,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全旭珍,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30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维霞诉被告全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维霞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维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维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维霞负担。
审判员 万华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田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