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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盛民小字第004号

邓维霞与全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维霞,全旭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盛民小字第004号

原告:邓维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20日,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全旭珍,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30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维霞诉被告全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维霞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维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维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维霞负担。

审判员  万华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田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