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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04号

翁某1与廖岱、马泽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翁某1,廖岱,马泽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翁某1,女,201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海丰县。法定代理人翁某2,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翁某1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叶国志,系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智聪,系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岱,男,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马泽麟,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一层商铺1号、二层商铺1号、三层A梯1号、2号。负责人卢少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振宇,系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1诉被告廖岱、马泽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健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