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刘启中。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南西路4号。被告郭中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中诉被告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中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启中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强
代理
审判员 吴 守 祥
人民陪审员 朱 爱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晓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