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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民初字第00409号

刘启中与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中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启中,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中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刘启中。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南西路4号。被告郭中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中诉被告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中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启中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强

代理

审判员 吴  守  祥

人民陪审员 朱  爱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晓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