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谢登钱被执行人范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登钱诉被申请执行人范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秀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晓歌 关注公众号“”
谢登钱与范建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谢登钱被执行人范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登钱诉被申请执行人范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秀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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