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东小字第00005号

李锡武与古小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锡武,古小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小字第00005号原告李锡武,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古小迷,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锡武与被告古小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锡武经本院催交诉讼费,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