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57号原告郑子涛,男,出生于1976年12月6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王银昌,男,出生于1978年12月9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涛诉被告王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子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跃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