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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57号

郑子涛与王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子涛,王银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57号原告郑子涛,男,出生于1976年12月6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王银昌,男,出生于1978年12月9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涛诉被告王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子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跃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