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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456号

王加起等与刘猛生命权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加起,张运青,刘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4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加起,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张运青,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系王加起之妻。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运青,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猛,男,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王加起、张运青与被申请人刘猛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加起、张运青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定确有错误。

本院认为:王加起、张运青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加起、张运青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清霞

代理

审判员  冯建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树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