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02319号

徐静松与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静松,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319号

原告:徐静松。

委托代理人:厉风亭,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秦香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士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松与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徐静松负担。

审判员  王开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万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