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319号
原告:徐静松。
委托代理人:厉风亭,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秦香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士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松与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徐静松负担。
审判员 王开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万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