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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屈宏亮诉被告保定金昌经贸公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屈宏亮,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屈宏亮,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大沙坎村***号。被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圆圆与被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联系方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宏亮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轶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