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464号
原告:滕爱真,居民。
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韩呈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英,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爱真诉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爱真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爱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爱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滕爱真负担。
审判员 张凌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