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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诉保字第48号

程小云与何平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博野县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
当事人
程小云,何平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48号

申请人:程小云。

被

申请人:何平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平喜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汽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程小云名下牌照号为冀F×××××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何平喜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4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子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