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440号之一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66331519-3。法定代表人姚XX,董事长。被告周洪德,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洪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洪德在银行的存款117800.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洪德在银行的存款117800.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永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丽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