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133号原告吴楠,汉族,1978年5月5日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秀平,女,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楠诉被告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楠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楠承担。
审判员 梁文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范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