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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小字第00133号

吴楠与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楠,李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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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台前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133号原告吴楠,汉族,1978年5月5日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秀平,女,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楠诉被告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楠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楠承担。

审判员  梁文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范小丽 关注公众号“”